變革開放以來,我國關于草原牧區的草天時用以及畜牧業運營體系停止了一系列的變革與探究。20世紀80年代內蒙古等一些地域實行了草原集體運用、農民分戶承包運營的草原承包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則:全民一切的草原、集體一切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運用的全民一切草原能夠由集體或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消費。集體一切的草原或者依法肯定給集體經濟組織運用的一切的草原。之后又在全國推行草原有償承包運營義務制。

由于草原承包運營義務制的推行,牧民關于加固、加高自家草場不銹鋼刺繩圍欄具有較高的積極性,形成草原上刺繩圍欄密度大、高度高等現象,關于野生動物的生存而言是極具毀壞性以至消滅性的。
以湖普氏原羚羊為例,普氏原羚羊是我國一級維護動物,目前只要我國青海湖周邊存在另行的幾個普氏原羚羊種群,據不完整統計,目前僅存約1000只左右。青海湖邊的不銹鋼刺繩圍欄建立普遍運用的是刺絲圍欄,高速1.5米。
有些牧民避免野生動物與別人的家畜闖入而不時加高刺繩圍欄,使得刺繩圍欄成為阻隔各種野生動物的屏障。牧民家畜的數量是他們本身利益,但是自覺的增高刺繩圍欄不只直接驚嚇、傷害到了野生動物,還切斷了野生動物尋食以及遷移的道路。在運用不銹鋼刺繩作為圍欄時一定要思索到四周的環境要素,要與大自然相交融,不要成為大自然的毀壞者!